司法案例_第181页_湾区律师网

  • 汪某诉明光学校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

    汪某为明光学校(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在读五年级学生,周某之子事发时亦系该校三年级学生。明光学校提供的2013年3月14日10时59分至12时16分的操场视频显示:11时25分20秒时视频第一次显示到汪某在操场上活动;11时35分34秒,几个学生做老鹰抓小鸡游戏时摔倒自行爬起;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8   阅读:1193
  • 叶亚坤诉刘义会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原告叶亚坤(男,2002年2月14日生)和被告刘义会均居住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星渎村,原告居住在南星渎村51号,被告居住在南星渎村72号并开设一家小店(无营业执照),经营百货、冷饮等。2012年7月21日21时10分许,因天气炎热,刘义会小店开着空调两扇玻璃门关着。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8   阅读:1089
  • 秦鑫洋诉秦文权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秦鑫洋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8年1月,原告之母与被告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的母亲承担,对生活费没有约定。因原告的母亲无固定工作,而且其母亲又长期患病,全家生活非常困难。原告的母亲无力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7   阅读:1114
  • 曹某诉睢宁县树人中学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原告曹某系被告睢宁县树人中学初中学生。2011年10月10日在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让原告班级学生在该校体育场塑胶跑道练习蛙跳。原告在练习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7   阅读:1123
  • 赵某诉仪征市金升外国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仪征市金升外国语学校是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私立学校。2011年赵某就读于该校初三97班,周一至周五在学校寄宿,周未回家。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7   阅读:1111
  • 庄建玉诉吴建光变更抚养关系案

    原告庄建玉与被告吴建光于2002年12月16日结婚,2003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吴某。吴某随原、被告及祖母居住在吴江区某小区,就读于吴江区某小学,平时由原告送其上学,祖母接其放学。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吴某随吴建光生活,庄建玉每月给付抚养费,并详细约定探望权。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6   阅读:1102
  • 丁某瑶诉丁某抚养费纠纷案

    丁某瑶出生于2007年6月,与丁某系父女关系。2008年11月,丁某瑶的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丁某瑶随同母亲生活,丁某瑶所有费用由父母共同承担。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6   阅读:1084
  • 张某等诉高某某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高乙与李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高丙,于1998年7月30日出生。2010年1月12日高乙死亡,同年12月21日李某某死亡。高甲、计某某系高乙的父母,李某、张某系李某某的父母。2011年2月7日,上海市虹口区三门居委会依据高丙母亲生前遗嘱指定两被告为高丙的监护人。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5   阅读:1070
  • 张某诉郭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张某在妊娠期间发现郭某某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因而产生矛盾。张某与郭某某婚生之女小郭1岁时被诊断患有运动发育迟缓,一级伤残,两人矛盾加剧。此后,张、郭二人先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某处于哺乳期等原因均未获支持。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5   阅读:1108
  • 黄某诉刘某探望权纠纷案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儿子黄小某出生六个月即送至扬州外祖父母处。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黄小某继续由外祖父母抚养并在扬州读幼儿园。作为父亲的黄某,自从离婚后就再也没有见到儿子黄小某。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4   阅读:1074
  • 华某某诉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8月6日上午,原告华某某(1999年10月20日生)与母亲欲共同前往被告10楼的新世纪影城看电影,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原告将头探出扶梯外张望,其头部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处夹伤。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4   阅读:1075
  • 厉某某诉盛某、盛某某、王某某、闵行区航华第一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厉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盛某玩耍时,因其脚不慎绊到盛某,双方发生轻微厮打。上课后,其回到座位,但盛某走上前将其脸部划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000元,其中由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盛某某、王某某承担赔偿总额的80%,被告航华一小承担赔偿总额的20%。
    分类:案例评析  日期:2024-03-06 14:33   阅读:1139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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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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