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另案处理)系涞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学生。2013年9月25日21时许,刘某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打架并受伤,郭某某联系范某某,后范某某、袁某、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校园。在刘某等人的带领下,范某某等人进入男生宿舍,在206室、104室、学校操场等地随意殴打学生,致使学生王某某、陈某某受轻微伤,部分学生逃离学校,造成学校工作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就伤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王某某、陈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因刘某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在校园内持械随意殴打学生,致两名学生受轻微伤,破坏校园秩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未成年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在得知同学刘某受伤后,积极联系校外人员并参与殴打学生,对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的观点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校园是传播知识、培育未来的殿堂,素来就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地方,侵害校园的暴力犯罪更是法律的严厉打击对象。本案中部分被告人也系在读的校园学生,本应是好好读书、汲取知识的年龄,却认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并将其引入校园,参与学校同学间因琐事引起的纠纷,并肆意殴打其他无辜学生,最终触犯了法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是非观念还不是很清晰,世界观、价值观很容易被人左右,因此认识什么样的人、受到什么样的引导至关重要。本案的诱因仅仅是因为同学间的琐事争吵,却因为缺少正确的引导和解决问题方式,最终招致了校外人员的参与,触犯了刑法。考虑到本案的第三被告系在校学生,与被害人也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最终法院对其作出了缓刑的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下一篇: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依法惩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假证犯罪
2021年3月,任职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练某文明知特种作业操作证需经培训并考试考核通过才能取得,仍通过网络为该公司员工购买16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23年3月30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当场发现该公司三名持假证人员正在从事特种作业,后查获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发后,练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