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_湾区律师网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2025-09-23 15:51:15  浏览:1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萍作为某连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周某萍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典型案例。资金是民营企业发展的血脉,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也给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应依法予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某连锁公司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萍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钱款,充分说明民营企业资金受法律保护,挪用民营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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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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