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晋兵等12名被告人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晋兵,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内江市威远县东联镇。
被告人郭某,1993年11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淼淼,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被告人商某某,绰号:摇摇,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秋八,别名:何秋阳,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被告人曾某,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李国军,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大宅腹村四组,现住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被告人苗某某,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
被告人雷某,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以上12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于2012年4月10日、5月17日在贡井法院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1年5月—6月间,12名被告人持凶器共进行9次抢劫,其中在贡井旭川中学、贡井区青杠林小学、贡井长征学校门口共进行抢劫三次,通过持钢管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持刀威胁等方式,抢走五部手机和现金500余元,对贡井辖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除学校附近抢劫外,12名被告人在贡井长征大道中段、贡井区贡雷路、自流井区毛家坝棋牌室、贡井区某金店老板、富顺县华福副食品店等地采用暴力、捆绑等手段实施多次抢劫,共抢走手机五部,现金17000余元及香烟20余条。
(二)裁判结果
1、被告人潘晋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被告人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被告人商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5、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6、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7、被告人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8、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9、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
10、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1、被告人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12、被告人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13、被告人潘晋兵犯罪所得赃款10000余元、被告人雷某某犯罪所得赃款1100余元、被告人郭某犯罪所得赃款1300余元、被告人商某某犯罪所得赃款8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赃款800余元、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所得赃款6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赃款7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所得赃款600余元、被告人曾某犯罪所得赃款800余元、被告人甘某某犯罪所得赃款200余元、被告人雷某犯罪所得赃款200余元均依法予以追缴。
14、审理中追回的经济损失23080元退赔被害人,未追回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此起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12名被告人中除主犯潘某35岁外,其余11人作案时均为90后,9人系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14岁。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庭对其中2名只参与一次抢劫活动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对其余未成年被告人加大减轻处罚力度,均减轻判处三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最大限度地进行挽救,给其改过从新的机会。宣判后,法庭在现场对9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帮教,为被判缓刑的两名被告人建立档案,准备定期开展回访帮教活动。
此起案件除被告人多为未成年人外,受害人也有未成年人,希望社会各界能重视未成年人心理成长现状,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一是由法院主导,政法委牵头,整合司法机关、基层党委政府、社区村组、学校、社会团体等多方力量,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造成的主要原因进行宣讲,并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对未成年人成长情况进行摸底,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普遍关注。二是构建预防机制,发挥家庭的直观影响和教育作用,促成家长更多的关注未成年人心理成长现状,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有可能引发犯罪的行为并督促其改正,将司法程序中的“预先矫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进行延伸,构建起挽救失足少年的社会网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卢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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