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与同校学生李某在学校男厕所内因身体碰撞而发生冲突,贾某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10公分的水果刀将其后背刺伤,造成李某右侧开放性血、气胸。经新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认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被告人贾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贾某某的监护人与被害人的监护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新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贾某某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例。学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青少年在校期间正是增长阅历,塑造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极易受到校外不良青少年及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对青少年的为人处世形成不良冲击,造成不良的后果。对此学校应结合家庭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从源头卡住犯罪的苗头,从而杜绝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本案中,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