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燕某同被害人李某同校同学。2013年4月12日早自习时,被告人燕某与同校高一232班学生毕某发生矛盾。当日中午,毕某同班好友李某找到被告人燕某要求其向毕某赔礼道歉,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在广宗县第一中学宿舍楼道内,被告人燕某用墩布杆将李某头部右侧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广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燕某不能冷静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请求减轻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燕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事件,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理应冷静处理,而被告人燕某不能冷静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犯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周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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