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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会议第2/2007号议决,关於设-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2:10  浏览:950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全体会议第2/2007号议决,关於设立分析公共财政制度的临时委员会。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24
【法规编号】 69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体会议第2/2007号议决,关於设立分析公共财政制度的临时委员会。


  立法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本议决。
  
  第一条 
  
  设立及名称
  
  设立无确定期限的分析公共财政制度的临时委员会。
  
  第二条 
  
  组成及选举
  
  一、临时委员会由十一名成员组成。
  
  二、临时委员会的成员在本议决通过後三十日内,由全体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三、得票最多的议员当选,如选举中最後一席位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则对得票相同的议员举行第二次的不记名投票。
  
  第三条 
  
  目的
  
  委员会的目的是分析公共财政制度。
  
  第四条 
  
  权力
  
  一、在不妨碍《基本法》第五十条(十五)项及第六十四条(六) 项的规定下,临时委员会得要求或允许立法会以外的人士参与其工作。
  
  二、临时委员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开展其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书或意见书
  
  一、临时委员会就其有关工作编制部分或最终报告书或意见书。
  
  二、上款所指报告书或意见书须提交予全体会议作审议,并须将之公布於《立法会会刊》,应委员会的建议,得将之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第六条 
  
  委员会的撤销
  
  一、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审议上条所指的最终报告书或意见书之後撤销。
  
  二、在不妨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委员会将随立法届的完结而被撤销。
  
  第七条 
  
  公开
  
  根据第3/1999号法律的规定,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作以下公布:
  
  a) 本议决的文本;
  
  b) 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选举产生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条 
  
  补充制度
  
  本议决内未订明的一切事宜,《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必要配合後适用。
  
  第九条 
  
  生效
  
  本议决於通过後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通过。
  
  命令公布。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立法会辅助部门
  
  秘书长 施明蕙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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