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本议决。 第一条 设立及名称 设立无确定期限的分析公共财政制度的临时委员会。 第二条 组成及选举 一、临时委员会由十一名成员组成。 二、临时委员会的成员在本议决通过後三十日内,由全体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三、得票最多的议员当选,如选举中最後一席位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则对得票相同的议员举行第二次的不记名投票。 第三条 目的 委员会的目的是分析公共财政制度。 第四条 权力 一、在不妨碍《基本法》第五十条(十五)项及第六十四条(六) 项的规定下,临时委员会得要求或允许立法会以外的人士参与其工作。 二、临时委员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开展其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书或意见书 一、临时委员会就其有关工作编制部分或最终报告书或意见书。 二、上款所指报告书或意见书须提交予全体会议作审议,并须将之公布於《立法会会刊》,应委员会的建议,得将之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第六条 委员会的撤销 一、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审议上条所指的最终报告书或意见书之後撤销。 二、在不妨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委员会将随立法届的完结而被撤销。 第七条 公开 根据第3/1999号法律的规定,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作以下公布: a) 本议决的文本; b) 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选举产生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条 补充制度 本议决内未订明的一切事宜,《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必要配合後适用。 第九条 生效 本议决於通过後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通过。 命令公布。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立法会辅助部门 秘书长 施明蕙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