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日期 1996-07-22
发布机关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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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