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42/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5:26  浏览:808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42/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以便签订《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22
【法规编号】 68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2/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以便签订《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一切所需的权力,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签署《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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