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34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6:28  浏览:845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34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的分行及附属机构於二零零八年须缴纳每半年一次的运作费。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31
【法规编号】 67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4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的分行及附属机构於二零零八年须缴纳每半年一次的运作费。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分行於二零零八年须缴付每半年的运作费为$30,000.00(澳门币叁万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号批示附表所载的最低金额。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附属机构於二零零八年须缴付每半年的运作费为$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号批示附表所载的最低金额。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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