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所指公共实体2008年的车辆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供个人使用的车辆: (1)汽缸容积不超过1,300c.c.840公升 (2)汽缸容积1,301c.c.至1,600c.c.1,440公升 (3)汽缸容积1,600c.c.以上1,500公升 (二)用作运送人员或货物的一般工作车辆: (1)汽缸容积不超过1,300c.c.1,020公升 (2)汽缸容积1,301c.c.至1,600c.c.1,440公升 (3)汽缸容积1,600c.c.以上1,728公升 (4)轻型摩托车192公升 (5)重型摩托车264公升 (三)用作调查或巡逻的一般工作车辆: (1)汽缸容积不超过1,300c.c.1,080公升 (2)汽缸容积1,301c.c.至1,600c.c.1,440公升 (3)汽缸容积1,600c.c.以上1,800公升 (4)轻型摩托车144公升 (5)重型摩托车480公升 二、上款(一)项订定的限度不适用於行政长官及政府主要官员的供个人使用的车辆。 三、用作往返澳门与氹仔、澳门与路环的车辆,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分别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两倍及三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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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