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号法令核准的《公证法典》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经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五)项、第23/2000号行政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民政总署法律及公证办公室法学士莫秀珍(级别13,等级I,高级技术员)及法学士高立德(顾问高级技术员),在该办公室处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而未能担任专责公证员职务期间,按此顺序履行民政总署专责公证员的职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