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第1/2008号法律规定,第16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订定的每月报酬调整为$28,320.00(澳门币贰万捌仟叁佰贰拾元整)。 二、根据第1/2008号法律规定,第17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订定的每月报酬调整为$39,825.00(澳门币叁万玖仟捌佰贰拾伍元整)。 三、维持第162/2007号及第17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其他规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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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