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 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 金钱补偿 一、第一条所指人员的散位合同如因死亡、年龄限制、丧失工作能力或因不获行政当局续期而终止时,除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所定的权利外,尚可获金钱补偿。 二、…… 三、如工作人员死亡,金钱补偿的金额计入遗产内。” 第二条 生效及实施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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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