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_第490页_湾区律师网

  •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9   阅读:1601
  •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9   阅读:1433
  • 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8   阅读:1424
  •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在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情节,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8   阅读:1625
  •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7   阅读:1627
  • 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 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7   阅读:1609
  •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6   阅读:1617
  •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相对人信赖利益,但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6   阅读:4905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

    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资金出现了变现并被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应认定其符合客户意图,与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5   阅读:1664
  • 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4   阅读:1600
  •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4   阅读:1521
  •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

    一、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23   阅读:1530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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