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_第132页_湾区律师网

  • 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

    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后,未经许可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认定为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以二进制代码作为比对客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办案中应完善涉商业秘密证据的取证、鉴定、审查、质证方法,避免知识产权遭受“二次侵害”。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54   阅读:1231
  • 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通过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53   阅读:1149
  • 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冒充作者身份,以他人创作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数字检察,以大数据赋能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51   阅读:1189
  • 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

    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

    对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认定,应以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为据,着重审查判断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司法实务中应严格把握商标延续性注册的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50   阅读:1181
  • 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如毒品犯罪罪犯等假释适用条件的审查把关。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注重实质化审查,准确认定涉毒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有无再犯罪危险。罪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的,表明主观上未能真诚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49   阅读:1126
  • 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把握假释罪犯的服刑期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期限,包括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罪犯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期限。注重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相关规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48   阅读:1178
  • 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47   阅读:1227
  • 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履职中发现罪犯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应当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启动假释提请程序。要准确把握禁止适用假释的罪犯范围,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没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可在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基础上,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依法提出适用假释意见。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45   阅读:1214
  • 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审查,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请假释。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性。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44   阅读:1147
  • 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刑事案件背后是否存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未落实的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发现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的,可以依法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发现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遭受侵害的,应当同步落实被害修复与不良行为干预措施。检察机关应当促进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的配合协作,助推行政监管部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执法规范化水平。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42   阅读:1192
  • 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办理未成年人涉嫌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应当结合涉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重点审查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游犯罪并提供帮助。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40   阅读:1176
  • 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异常办卡情况,可以积极运用数字检察监督手段,通过构建大数据模型,推动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早期预防。针对类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一人办多卡等问题,可以运用联席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联动相关部门完善长效机制,规范未成年人入网用网,保障未成年人用网环境健康安全。
    分类:指导案例  日期:2024-03-15 09:39   阅读:1137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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