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
(检例第51号)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英烈名誉 社会公共利益
【要旨】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追记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同志“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
2018年5月14日,曾云因就职受挫、生活不顺等原因,饮酒后看到其他网友发表悼念谢勇烈士的消息,为发泄自己的不满,在微信群公开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多人阅看了曾云的言论,有多人转发。曾云歪曲事实、侮辱英烈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诉前程序】
2018年5月17日,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对曾云作出立案决定。
检察机关围绕曾云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英烈名誉的责任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曾云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侵害烈士名誉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侵害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派检察官赴谢勇烈士家乡湖南衡阳,就是否对曾云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当面征求了谢勇烈士父母、祖父母及其弟的意见(谢勇烈士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签署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曾云侵权责任的书面意见。
【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1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曾云侵害谢勇烈士名誉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法庭调查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并宣读起诉书,认为曾云发表的侮辱性语言和不实言论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一是批准谢勇同志烈士称号的批文、追授谢勇同志“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的文件等,证明谢勇同志被批准为英雄烈士和被授予荣誉称号。二是曾云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明曾云实施侵害谢勇烈士名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检察机关向谢勇烈士近亲属发出的征求意见函、谢勇烈士近亲属出具的书面声明等,证明检察机关履行了诉前程序。
曾云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
(二)法庭辩论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
一是曾云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英雄被追认为烈士的相关事实,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证据充分证明曾云发表的不当言论被众多网友知晓并转发,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
二是曾云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雄事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曾云的行为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不顾,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旨在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传承英雄精神的社会风尚。
曾云承认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对烈士亲属造成了伤害,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当庭宣读了道歉信。
(三)审理结果
2018年6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曾云的行为侵害了谢勇烈士名誉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作出判决,判令曾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曾云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愿意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16日,曾云在《淮安日报》公开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当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属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捍卫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行这类公益诉讼职责,要在提起诉讼前确认英雄烈士是否有近亲属以及其近亲属是否提起诉讼,区分情况处理。对于英雄烈士有近亲属的,检察机关应当当面征询英雄烈士近亲属是否提起诉讼;对于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下落不明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程序。
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除围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收集、固定证据外,还要就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结果要件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在微信群内发表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言论的行为,要重点收集微信群成员数量、微信群组的私密性、进群验证方式、不当言论被阅读数、转发量等方面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严重性。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时,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程度等,充分履行职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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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陈某正当防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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