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公司作为连带借款人,加入英国某银行和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出借方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相关程序。土耳其某公司所有的“A某”轮为英国某银行设立第一优先登记船舶抵押权,并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部门完成登记。英国某银行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后,在“A某”轮锚泊东南亚某国期间,获悉该轮下一目的港为我国广西防城港,特地等待一个月后“A某”轮停泊防城港卸货时,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轮。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英国某银行基于船舶抵押权请求扣押“A某”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扣押该轮并责令土耳其某公司提供1800万美元的担保。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依法准许土耳其某公司将该轮移泊至锚地等候进一步指令的申请,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英国某银行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解除了对“A某”轮的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非对称管辖条款,英国某银行在船舶停靠的国家均可寻求司法救济。基于对中国海事法院的信任,外国当事人特地选择在中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船舶。北海海事法院快速受理申请、实施扣押。在英国某银行因担心船舶到锚地后会有逃逸风险而明确反对移泊情况下,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协调边检部门加强监管,打消英国某银行的顾虑,准许船舶移泊至锚地,避免长期停泊在码头泊位而产生高额费用。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仅用9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顺利化解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船东特地委托律师致信感谢,称该案“增强了我们对中国法官和中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在海外产生非常大的良好影响”。该案充分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是我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实践。
【一审案号】
(2024)桂72财保4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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