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环卫部门2005年工作计划,今年广州市将在越秀和海珠区开展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生活垃圾费的试点,如果这一试点顺利进行,目前广州拖欠垃圾费的居民家庭和商户超过40多万户的情况将得到根本改观(1月17日《南方都市报》)。笔者认为:将垃圾费与自来水费相捆绑,本身就是垄断思维的一种体现。
这项制度的设计者凭什么认为环卫部门做不好的事,自来水公司就能够做好?我想,关键在于他们看重了自来水公司的垄断地位,借助于垄断其可以让消费者服从于自己的意愿。想法虽然不错,但是与法治社会的精神并不相符合:
首先,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自来水公司根本没有权利代收垃圾费。自来水公司与居民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供水的范围内,自来水公司负有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在供水范围外,并不对消费者享有权利与义务。对于合同没有涉及的内容,其根本没有权利进行单方面的改变。因此自来水公司在合同之外单方面地增加自己的权利,额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与合同法的精神不相符。
其次,自来水公司的垄断性,决定了这样的事项不宜交给自来水公司。现代社会强调对于垄断企业进行约束,以避免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破坏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对于垄断企业的控制本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却额外地授权自来水公司收费,实质上加大了自来水公司的权利,此举与现代社会强调的对于垄断企业进行约束的精神明显不符。
最后,这也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一个政策的出台,不仅要考虑效率,还应该考虑到公正。可以说任何难办的收费,只要与自来水费挂钩,立马就能得到解决:不缴钱就停水。这样效率有了,公正却有可能死亡,公民的钱袋成了垄断行业的人质,倚重于自来水的垄断最后变得强者恒强,弱者恒弱。此口一开,各种乱收费将会大行其道。
邹云翔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本案小麦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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