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判决宠物狗饲养人对伤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欧某与被告黎某住在同一单元楼。2022年8月6日22时许,黎某牵着宠物狗走出一楼单元门时,恰逢欧某走进来。黎某的宠物狗向欧某扑去,抓伤了欧某的手臂。双方协商未果,民警出警后,欧某前往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为右上臂犬伤、狂犬病II级暴露。欧某先后5次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支付医疗费共计1763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欧某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出门遛狗,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其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欧某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欧某未有过激行为。黎某饲养的宠物狗扑向欧某,给欧某造成损害的事实,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收费票据、疫苗接种记录卡、派出所询问笔录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欧某主张医疗费用为1763元,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收费票据、疫苗接种记录卡佐证,法院予以认定。欧某主张的交通费500元,未提供相关凭证,但其从家中往返医院接种疫苗5次,法院酌情支持100元。综上,欧某的损失合计1863元,应由黎某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黎某赔偿欧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863元。现该案判决已生效。(吴琪 庞萍)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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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分离12年的父女终于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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