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许可 许可铸造及发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法定流通力的二零零七年农历猪年纪念硬币。纪念币面额分别为澳门币五百元、二百五十元及一百元,前两种纪念币以纯度为99.9%的黄金铸造,後一种纪念币以纯度为92.5%的白银铸造。 第二条 纪念币的特徵 上条所指纪念币为具锯齿状边饰的圆形硬币,均附有铸币商及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出的保证书。各面额纪念币的特徵及发行量如下: 面额 发行量 直径 (毫米) 重量 种类 图案 标准 公差 $ 500 4,000枚 22 7.96克 ±1.0‰ 精制纪念币 彩色 $ 250 7,000枚 18 3.11克 ±1.0‰ 精制纪念币 彩色 $ 100 15,000枚 40 31.10克 ±1.0‰ 精制纪念币 彩色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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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