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刊登於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5/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项的条文修订如下: (五)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以及第1/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七条所指关於聘用高级技术人员或技术人员执行高技术性工作的个人劳动合同及提供劳务合同; (六)批准上述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更改报酬条件为限;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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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