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在-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在-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2:01  浏览:946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的措施。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15
【法规编号】 69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的措施。


  鉴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於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朝鲜)的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第1718(2006)号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鉴於上述决议已透过第35/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鉴於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有义务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
  
  鉴於有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再考虑到第4/2002号法律规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透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只或飞机向朝鲜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下列物项,不论它们源於何地:
  
  (一)《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作战坦克、装甲战斗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包括零部件在内的相关材料,或由安全理事会或第1718(2006)号决议第12段设立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委员会)认定的物项;
  
  (二)第S/2006/814号、第S/2006/815号和第S/2006/816号文件清单列出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有助於朝鲜的核相关、弹道导弹相关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三)奢侈品。
  
  二、禁止从朝鲜进口第一款(一)项和(二)项所述的物项,不论其是否源於朝鲜领土。
  
  三、禁止向朝鲜提供任何与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第一款(一)项和(二)项所述物项相关的技术培训、谘询、服务或援助。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五、只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终止针对朝鲜所实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续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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