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23/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3:13  浏览:928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23/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科技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18
【法规编号】 68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科技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予科技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韦海扬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根据现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三)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四)批准科技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五)批准科技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六)批准科技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内地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二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七)批准作出登录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预算第01-10章第04-01-05-00-01号项目中,关於取得资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为限;
  
  (八)批准金额不超过$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交际费;
  
  (九)签署属科技委员会秘书处职责范围内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机构的文件。
  
  二、本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三、对行使现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科技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五、在不妨碍上款规定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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