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16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3:49  浏览:872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16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新闻局局长,作为提供资讯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30
【法规编号】 68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新闻局局长,作为提供资讯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闻局局长陈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签署新闻局与「Lusa — 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 (葡萄牙新闻社)」 提供资讯服务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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