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规定,以专营制度经营活动的承批公司每年均须公布其资产负债表、行政或管理报告及监事会或核数师的意见书。 然而,该法律亦允许以重大公共利益为理由,以摘要方式公布资产负债表,即公布资产及负债的总值。 经营赛马的承批公司澳门赛马有限公司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由请求许可以摘要方式公布二零零六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即公布资产及负债的总值。 基於所提出的公共利益理由已获核实;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一、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赛马的承批公司澳门赛马有限公司,以摘要方式公布二零零六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其中须指出营业结果净值、资产总值、负债总值及资产净值。 二、摘要所载的数值,必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流通货币为单位,并指明其为正值或负值。 第二条 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第一条第一款b项及c项所指的文件仍须全文公布。 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