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以及经八月四日第9/97/M号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号法律、第15/2000号行政法规、第8/2001号法律及第18/2001号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的《印花税规章》第九十五及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郑世杰为不动产第二估价委员会主席,以代替容光亮的职务。 二、保留第71/2006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的其他规定。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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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