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汇业银行有限公司的最新情况;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条第一款e项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经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第十二条i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以信贷方式,向汇业银行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二、使用上指信贷的具体条件及数额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订定。 三、根据上指信贷安排而提取的款项,由澳门金融管理局支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