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廖华基由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辞去由第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4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的燃料安全委员会全职委员一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8/2003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条,以及第4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应廖华基的请辞,终止其担任燃料安全委员会全职委员的委任。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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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