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33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6:02  浏览:809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33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作为签订奥运火炬接力服务协议的签署人。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19
【法规编号】 67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3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作为签订奥运火炬接力服务协议的签署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权力,以便其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签订奥运火炬接力服务协议。
  
  二、上款所指权力属可转授他人的权力。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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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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