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一 (原因)
案经财政部前准中央银行代电,略以本总分行在各该地区撤退时,有因时局突变,大部人员帐册,未及撤出,致各项债权债务,一时无从清理,近以一部分债权人持据来行要求清偿,甚有委托律师依法诉追,应付殊感困难,盖(一)本行年来因大陆军事失利,一再播迁、七十余分行处,相继沦陷,未及清理之债权债务必不在少,一二案件之清理,虽不甚困难,但此例一开,其他散失陷区之人员帐册,虽免被匪方劫持,伪造证据,流台效尤。(二)本行在大陆之损失不赀,政府垫款及各地军政机关提借款项,亦难收回,致负债方面,一时更难清偿,(三)目前本行资力,悉已支持戡乱军事费用,犹虞不足,何甚再事分散。综上理由,为保持现有资力,并免各持据人来行追索及杜流弊起见,拟附办法,请转陈核定公布施行等由。
二 (依据)
当查银行业务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补充条例,业经呈奉行政院三十九年五月九日台三十九(财)字第一九0五号指令略开,已转咨立法院暂缓审议,至中央银行所有各项外汇存款,未经收回之结汇证及外汇移转证,一律暂缓支付,俟大陆光复后,酌加利息偿付各案,亦经呈奉行政院三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台三十九财字第二八八0号及一八八一号两指令准予照办各在案。又查中央银行所称:在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暂进不能清偿之困难,系属实情,且各国家行局在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之清偿,均有同样之困难,除中央银行外汇债务,应照核定案办理外,各国家行局在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自可依照国家总动员法第十六条“本法施行后,政府于必要时,得对货币流通与汇兑之区域及人民债权之行使,债务之履行,加以限制”之规定,由行政院令饬一律暂缓偿付,俟光复大陆后另订处理办法,经呈奉行政院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三十九(财)字第七0一一号指令略开:“呈悉准予照办,除报告本院第一六四次会议外,仰即转行知照”等因。
三 (知照)
除分电外,合行电仰知照。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