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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兵勤务令

2022-05-23 23:46:01  浏览:1152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章 隶属职掌

第二章 配置与配属

第三章 勤务范围

第四章 勤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隶属职掌

第一条 (隶属及职掌)

宪兵隶属于国防部,掌理军事警察,并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兼理司法警察。如其他法令另有规定时,则服行其所定勤务。

第二条 (指挥者)

宪兵关于职务之执行,凡属于军事警察者,受参谋总长之指挥。属于司法警察者,受法务部长之指挥。

第二章 配置与配属

第三条 (配置地区)

全国各政治区、各军事重要地区,得配置宪兵部队。

第四条 (宪兵队之设立)

配置各地区宪兵部队,依勤务需要,得于重要城市设立宪兵部队,并冠以各该城市名称。

第五条 (战时作战配属宪兵之指挥)

战时作战配属宪兵部队,关于职务之执行悉受作战军司令官之指挥。

第六条 (配置、配属之决定)

宪兵配置与配属,由参谋总长定之。

第三章 勤务范围

第七条 (宪兵勤务)

配置宪兵应服行之勤务如下:

一 防护军机、协助保护有关国防建设──如港口要塞、国防工事、交通场站、重要矿厂及其他有关军事设施。

二 纠察陆、海、空军军纪、风纪,维护军誉,促进国军健全。

三 警卫最高统帅及军政长官。

四 防止军民纠纷,促进军民合作。

五 辅助推行兵役法令,调查在乡军人。

六 防止并查察军人犯罪。

七 协助维护一般交通,及管制军事交通。

八 戒严地区执行戒严业务。

九 战时有关动员辅助事项。

十 奉令执行特种勤务。

十一 其他有关法令规定事项。

第八条 (配属作战宪兵之特别勤务)

配属作战军宪兵,除服行第七条各款勤务外,并服行下列各款勤务。

一 战区军民纪律、秩序、治安之维持,并保护军事设备、军事物资之安全。

二 监察有关纪律、秩序、治安各项命令之实施。

三 搜集服勤地区一般情报。

四 防止取缔一切有关不利作战行为之事项。

五 其他有关阵中勤务之事项。

六 侦查敌间,并调查敌军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战争损失之生命、财产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宪兵服司法警察勤务之遵行法令)

宪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务,对军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应依军事审判法,刑事诉讼法,与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勤务处理

第十条 (服勤信条)

宪兵服行勤务时,应恪遵和平,勇敢、廉洁、慧敏之信条。

第十一条 (军人违纪行为之处理)

宪兵对于军人之违纪行为,应当场纠正,必要时对于士兵得加管束,并迅即通知其原属部队领回处理,或迳行处理。但对官长应以有礼貌之态度,询明职级、姓名及其所属,通报原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部队违纪之处理)

宪兵对于部队违纪,应列举事实,通报该管长官处理。

第十三条 (军人犯罪行为之处理)

军人之犯罪行为,经侦查终结后,应送交该管长官或就近有军法权之机关审判。

第十四条 (人民犯军事案件之处理)

普通人民犯军事案件者,除特别法令规定送军法机关审判外,仍应送当地法院办理。

第十五条 (管区状况之处理)

宪兵不论平时、战时,对管区内之状况,应搜集有关之资料,提供上级之参考,或通报有关机关。

第十六条 (灾害及重大事件之处理)

宪兵服务时遇有下列事件,除报告所属长官外,应即分别迳报当地军政长官。

一 重要机关或军事建筑物等,发生灾害,或有足以发生灾害之虞时。

二 关于军队及军人之重大事件。

三 其他足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宪兵部队长之勤务<一>)

各地区之宪兵部队长,对处理军风纪案件,应就近通报其原属长官,同时须按月汇送当地最高军事长官参考。

第十八条 (宪兵部队长之勤务<二>)

各地区之宪兵部队长,应与驻军之各级主官密切连系,并得随时建议有关军风纪之改进事项。

第十九条 (便衣)

宪兵服行勤务,如有必要得着用便衣。

第二十条 (宪兵职务上行为之违法)

军队军人对宪兵职务上行为如确认有违法时,得列举事实,通知其所属长官办理。

第二十一条 (武器之使用)

宪兵执行职务时,非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 生命身体受危害之胁迫,除用武器,别无适当防御方法时。

二 群众暴动,非依适当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镇压时。

三 因防卫驻守之土地公私场所建筑物,或人民生命财产受危害之胁迫,非用武器不能保护时。

四 对于要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时。

第二十二条 (服勤礼仪)

宪兵于服务中,除特别时机外,需按军礼条例行礼,并注意服装整齐,态度严肃。

第二十三条 (职务保密)

宪兵对于职务上应守秘密之事项,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相关法令之拟定、核定)

宪兵服务实施细则,及其他必要之规章,由宪兵司令部拟定,呈参谋总长核定之。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

本勤务令自公布日施行。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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