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大额赔偿的“职业打假人”,法院会认可他们为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并保护他们的权益吗?
【解答】
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问题,之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就目前的情况看,对于食品和药品领域的纠纷,法院大多不会否认“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可能会支持其合理的诉求。但在食品药品领域以外的纠纷,法院会限制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当然前提是作为被告的经营者能证明或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2017年5月19日)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快手诉多家去水印公司不正当竞争,一审合计获赔65万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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