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已经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_湾区律师网

车辆已经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

2022-06-09 00:22:03  浏览:2403  来源:网络
车辆已经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

车辆已经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主体理论上以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综合判断确定,因车辆转让后,原车主事实上既不能支配管控该车辆,也不能获取该车辆转让后运行而产生的利益,故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让人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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