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后双方依然继续履行合同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 房地产纠纷_湾区律师网

租赁期满后双方依然继续履行合同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 房地产纠纷

2022-06-09 00:22:15  浏览:2399  来源:网络
租赁期满后双方依然继续履行合同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且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

租赁期满后双方依然继续履行合同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且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不表示反对的,双方之间仍存在有效的租赁关系,且条件与原合同一致,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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