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诉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以下简称北京某监狱)与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凯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就北京某监狱享有出租权的北京清河农场地块,约定由天津凯某公司承包其中一块土地,如期限届满不再承包,北京某监狱应当赔偿地上树木经济损失。北京清河农场是北京市位于天津市的一块飞地(行政上隶属于北京市,但地理位置位于天津市境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天津凯某公司意欲续签合同,但因案涉土地划归首某集团统一规划管理,用于建设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故北京某监狱未再与之续签合同。因土地腾退及清算问题,北京某监狱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凯某公司腾退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天津凯某公司则就地上树木赔偿问题提出反诉。
【裁判结果】
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建设期间,北京清河农场相关土地租赁合同陆续到期,承租人多为天津当地村民,且已承租一、二十年,合同到期后极易引发土地腾退和土地使用费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案涉土地有其独特的历史沿革与功能转型背景,案件的处理既要在法律框架内“定分”,又要防止矛盾激化,切实做到“止争”。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多次赴现场勘察,组织各方当事人核查情况,多次与林业、土地等部门沟通交流,听取化解和预防类似纠纷风险的意见建议。2024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天津凯某公司腾退土地、支付占有使用费,北京某监狱支付树木赔偿款。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协商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妥善解决飞地腾退纠纷,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北京清河农场是北京市唯一一块位于天津的飞地,此处设有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4+N”北京非首都功能承接平台之一,也是京津两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京津双城联动发展的重要举措。针对案涉土地上存在的腾退与赔偿纠纷问题,本案以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优化案件处置流程、形成类案示范效应,探索形成飞地权责分配等裁判规则,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不仅平衡各方利益,更在促进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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