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5/2005号行政法规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一,制定M/3A格式和修改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的《所得补充税规章》的M/1、M/3和M/4格式。 二、按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二,修改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的《职业税章程》的M/5格式。 三、关於二零零七年度递交的收益申报书,所得补充税纳税人豁免填写M/1格式申报书附件A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内有关所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的内容。 四、关於二零零七年度递交的收益申报书,职业税纳税人豁免填写M/5格式申报书附件A内 I栏和II栏的有关所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的内容。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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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