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华昌国际船舶有限公司向船舶建造厂供应第二艘A系列海关轮之钢结构船体、铝合金上层结构及轴舵系结构组件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华昌国际船舶有限公司订立向船舶建造厂供应第二艘A系列海关轮之钢结构船体、铝合金上层结构及轴舵系结构组件的合同,金额为$1,754,388.50(澳门币壹佰柒拾伍万肆仟叁佰捌拾捌元伍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50,877.70 2007年 $ 1,403,510.80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