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394/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1:35  浏览:931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394/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港务局局长,作为签订“供应左右舷喷水推进器之零件予‘莲花号’作维修用途”的合...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27
【法规编号】 70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94/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港务局局长,作为签订“供应左右舷喷水推进器之零件予‘莲花号’作维修用途”的合同的签署人。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顺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供应左右舷喷水推进器之零件予‘莲花号’作维修用途”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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