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一项按照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1,100,000.00元(壹佰壹拾万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一项金额为澳门币1,100,000.00元(壹佰壹拾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员: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白丽娴; 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行政技术辅助厅厅长陈伟翔; 候补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物料供应暨财产处处长韦华珍; 候补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物料供应暨财产处特级技术辅导员Maria de Fátima Magalh?es Rosário Gomes。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