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及第5/2005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最後部分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所有公共行政部门或实体,包括法人机关或公共基金形式的公务法人和公法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电子邮箱收发电子公函; (二)指定专责人员收发以电子公函所作的公务通讯; (三)制订收发电子公函的内部规章。 二、各领导人员必须配有有效的合格证书。 三、行政暨公职局制订电子文件的收发指引以及用於制订第一点所述的内部规章的参考文件,并负责向各公共行政部门和实体通报。 四、上述部门和实体须采取必要措施,执行行政暨公职局所制订的指引。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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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