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规范的中止生效 中止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一条(四)项及第三条的效力。 第二条 过渡规定 一、上条规定的中止不适用於: (一)居留许可的续期; (二)已获给予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请求将居留许可惠及其家团成员的申请; (三)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向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提出的申请。 二、为适用上款(三)项的规定,尚未正式被接纳,但已安排在轮候提交申请的名单内,且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已就此作出登记的申请,亦视为已提出的申请。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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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