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过照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在纽约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的接受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上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修正案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中、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一组。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7款和第十八条第5款。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4款:“按照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应依大会决定的规定和条件,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 三、第十八条第4款改为第5款。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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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