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及第5/2001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六)项及第七条(四)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教员,为期一年,自培训课程及实习开始之日起计: —— 终审法院法官朱健; —— 终审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 中级法院院长赖健雄; —— 中级法院法官Jo?o Augusto Gon?alves Gil de Oliveira; —— 中级法院法官José Maria Dias Azedo; —— 初级法院合议庭主席周艳平; —— 初级法院法官萧伟志; —— 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 ——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Augusto Serafim de Basto do Vale e Vasconcelos; —— 检察院检察官Ví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 —— 检察院检察官陈美芬; ——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员骆伟建; ——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员Augusto Teixeira Garcia; ——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José António de Mattos Chaves Pinheiro Torres。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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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