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7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比厘喇马忌士街,其上建有51及53号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2707号及第12708号楼宇的土地的批给。 二、鉴於上述修改,根据对该地点所订定的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上款所指土地中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27平方米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作为公共街道。批出土地的面积改为143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553.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2007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Armando Aleia de Sousa Lei及其配偶Regina Sancha Gabriel。 鉴於: 一、Armando Aleia de Sousa Lei与Regina Sancha Gabriel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两人均在澳门出生,居於澳门家辣堂街7号利美大厦10字楼B,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第131169G号登录,共同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登记面积166.45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17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比厘喇马忌士街,其上建有51及53号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4册第55页背页及56页第12707号及第12708号楼宇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发出的第4070/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标示。 三、承批人拟重新利用有关土地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楼高七层,作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因此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有关的建筑计划。根据该局副局长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四、因此,承批人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行政长官递交申请书,请求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批准按照已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计划更改土地的利用及随後修改批给合同。 五、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得的回报及制订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申请人透过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接纳该拟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 八、根据对该地点所订定的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27平方米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作为公共街道,故批出土地的面积改为143平方米。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过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十、本批示规范的合同第八条款订定因修改批给而应付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15/2007号凭单,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31086),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一、合同第十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主席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发出的第1/2007号存款凭单,以现金存款方式提供,该凭单存於土地委员会的案卷内。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 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登记面积166.45(壹佰陆拾陆点肆伍)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170(壹佰柒拾)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比厘喇马忌士街,其上建有51及53号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4册第55页背页及第56页第12707号及第12708号楼宇,以及其批给所衍生的权利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131169G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发出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第4070/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的土地; 2) 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27(贰拾柒)平方米,将脱离上项所指土地的地块归还给甲方,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2. 批给土地现时的面积为143(壹佰肆拾叁)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