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判给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卫生局借出化验设备及供应相关试剂,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签订「向卫生局借出化验设备及供应相关试剂」的合同,金额为$4,926,860.60(澳门币肆佰玖拾贰万陆仟捌佰陆拾元陆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547,429.00 2008年 $ 1,642,286.80 2009年 $ 1,642,286.80 2010年 $ 1,094,858.00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