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明-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3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明-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5:38  浏览:833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3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拨入法务公库。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12
【法规编号】 68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拨入法务公库。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2003号行政法规第九条(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拨入法务公库。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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