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陈汉杰作出下列行为的职权: (一)根据现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三)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四)批准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五)批准建设发展办公室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六)批准建设发展办公室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内地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两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七)批准建设发展办公室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八)签署计算及结算有关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九)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批准作出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开支表一章中,关於建设发展办公室取得工程、资产及劳务的开支,但以$300,000.00(澳门币叁拾万元)为限,倘获豁免进行谘询及/或订立书面合同,有关金额的上限减半; (十一)批准支付建设发展办公室运作所需的确定及必要开支,如动产及不动产租赁开支、公共地方的开支、保险开支、清洁、消毒、保养及保安开支、水、燃气及电力开支、交通及通讯服务开支、以及期刊(书刊或电子刊物)开支; (十二)批准金额不超过$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交际费; (十三)批准签发存档於建设发展办公室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四)签署属建设发展办公室职责范围内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各实体及机构的文件; (十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有关拟本已获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书。 二、本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三、对行使现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由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