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发布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七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行政长官不在澳门期间,由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学士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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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