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31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5:47  浏览:854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31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21
【法规编号】 68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教育发展基金制度》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期两年:
  
  1)正选成员——财政局代表锺圣心,及候补成员林雪梅;
  
  2)正选成员——梁励,及候补成员黄健武;
  
  3)正选成员——何丝雅,及候补成员曾冠雄;
  
  4)正选成员——卢丽卿,及候补成员谭嘉华。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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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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