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教育发展基金制度》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期两年: 1)正选成员——财政局代表锺圣心,及候补成员林雪梅; 2)正选成员——梁励,及候补成员黄健武; 3)正选成员——何丝雅,及候补成员曾冠雄; 4)正选成员——卢丽卿,及候补成员谭嘉华。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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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